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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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 序号 (非树脂类) (热塑型树脂类) (热固型树脂类) (车房片) (金属类) (塑料类) (批量生产)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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